张三京东预售未发货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张三在京东平台购买某品牌智能手表(价格1599元),商家标注预售期为30天。付款后商家未在约定的7月15日前发货,且在客服沟通中提供虚假发货进度。消费者多次催促后,商家以‘系统故障’为由拒绝履行合同,导致张三错过重要会议耽误工作。平台介入后发现商家实际未备货,存在恶意预售行为。案件涉及电子产品预售合同的履行标准,需判断商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审理中商家试图以‘预售商品不可退货’条款抗辩,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告知消费者相关风险
审理过程
法院结合《电子商务法》第38条审查商家履约能力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解除合同并获赔违约金300元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
案件意义
界定预售商品违约认定标准,强化平台预售审核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