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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美妆平台强制仲裁条款效力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李女士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价值1200元的进口面霜,订单备注中显示商家已勾选平台用户协议。收货后发现产品外包装破损且成分与页面描述不符,遂申请平台介入维权。商家以用户协议中‘争议应提交平台指定仲裁机构处理’为由拒绝退货退款,并称已通过短信通知消费者‘订单无法取消’。李女士认为该条款剥夺其诉讼权利,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向杭州市余杭区法院提起诉讼。平台虽协助调取协议文本,但未就条款合法性作出说明,案件陷入僵局。经调查,该条款系平台默认勾选的格式条款,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导致消费者无法有效主张权利。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平台强制仲裁条款存在格式条款无效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支持消费者退货退款及维权费用赔偿请求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第496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救济权利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