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美妆订单强制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林女士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价值1200元的进口护肤套装。下单时发现店铺用户协议第7条明确约定'所有纠纷须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平台不承担诉讼责任'。商品实际收到后,林女士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色号偏差问题,多次与商家协商未果。商家以用户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为由拒绝退换货,同时要求其通过仲裁途径解决。林女士认为该条款属格式条款,排除了自己的法定救济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中,商家提供网页截图证明已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协议内容,但未能证明该条款已获得消费者明示同意。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用户协议的显著性提示程度,核实商家是否履行告知义务。
判决结果
认定强制仲裁条款无效,判决商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履行退换货义务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不可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