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某美妆品牌拒绝履行退货义务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王某在淘宝平台购买某美妆品牌进口面膜,总价1280元。商品页面显示‘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但订单备注中商家标注‘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王某收到商品后发现产品存在色号偏差问题,要求退货时被商家以格式条款为由拒绝。商家称其单独标注的‘最终解释权’条款可覆盖商品描述,王某的退货请求属于单方解除合同,需商家自行判断是否支持。平台介入后,商家仍坚持要求王某提供第三方机构的检测报告,否则不予退货。王某因此向法院起诉,主张该条款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且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商家格式条款的合法性,认为该条款未尽明示义务且与合同主要条款相互矛盾。
判决结果
判决支持消费者退货请求,认定‘最终解释权’条款无效,商家需承担退货运费。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民法典》第496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强调消费者权益优先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