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平台强制仲裁条款无效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消费者李某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位于美国)购买价值2800元的进口保健品,平台用户协议规定‘所有争议须提交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平台拥有最终裁决权’。李某收货后发现产品检测报告造假,向平台投诉未果,遂向中国法院起诉。平台以用户协议约定仲裁为由抗辩,称消费者需自行承担国际仲裁成本。李某主张协议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强制性规定。案件涉及跨境平台用户协议的法律适用与消费者诉讼权利保障问题。
审理过程
法院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认定平台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的条款无效,依法受理案件。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在中国法院起诉的请求,平台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
案件意义
确立跨境网购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强制性规定,保障消费者司法救济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