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8数码预售违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6月,消费者张先生在京东平台某数码旗舰店购买价值2800元的预售手机,支付100元定金后商家承诺7月15日前发货。但至7月31日仍未发货,且未按平台规则提供延迟发货证明。商家为平台自营店铺,其在预售页面标注"预售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未说明发货时间变更的例外情形。张先生多次联系客服未果,遂提起诉讼。法院查明该商品因供应链问题导致延迟,但商家未在合理期限内告知消费者且未提供替代方案。案件涉及电商平台预售规则的适用范围及商家履约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审理过程中商家提交供应链中断证明,但未能证明其已履行通知义务。法院援引《电子商务法》第38条判定违约。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退还全部款项并支付30%违约金,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131条、《产品质量法》第40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需对预售商品的发货时间承担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