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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诉京东平台强制仲裁条款效力案

案件事实

2023年10月,消费者王某在京东平台购买某品牌扫地机器人(单价2999元),因商品出现无法识别的型号错误,申请七天无理由退货遭拒。商家引用京东用户协议中的‘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条款,要求王某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王某认为该条款属于排除诉讼权利的格式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遂向法院起诉。京东平台辩称其用户协议已通过显著方式提示,且仲裁条款符合《仲裁法》规定。法院调查发现,用户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及程序,且未单独弹窗提示。王某提交的聊天记录显示其多次因退货问题与商家沟通,但商家始终未提供仲裁途径的详细说明。

审理过程

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认定平台条款存在瑕疵。

判决结果

判令解除合同并支持退货退款,同时确认‘强制仲裁’条款因程序不合法而无效。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事诉讼法》第124条、《仲裁法》第5条

案件意义

界定平台用户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的合法性边界,保障消费者诉讼权利。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