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C数码预售违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7月,消费者李某在京东平台某第三方数码店铺购买预售手机,订单金额2999元,店铺承诺‘7月15日前发货’。因商家未按时履约,李某多次催促无果,后发现该店铺实际未办理库存入库手续。平台数据显示商家在7月10日已知商品缺货,但未及时告知消费者可退换货。李某主张商家虚假宣传预售周期,导致其错过工作调动前的购机需求,产生额外交通与时间成本。案件焦点在于商家是否构成《民法典》合同编中的迟延履行,以及平台对预售商品资质审核的义务边界。
审理过程
法院认定商家未履行发货义务且隐瞒缺货事实,构成根本违约。平台因未尽审核义务被追责。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30%违约金,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5条
案件意义
界定预售商品履约责任,推动平台完善预售审核机制,防止商家利用预售模式非法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