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智能手表合同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通过跨境电商平台速卖通于2023年6月8日购买某韩国品牌智能手表,价款2180元。商品详情页注明‘本合同适用韩国法律’,且未明确运费及税费承担方式。收货后发现需自行支付450元关税及300元国际运费,李某认为商家存在隐瞒义务,遂要求退款。被告商家辩称已尽到告知义务,且税费属于交易必要支出。法院审理发现,根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跨境合同应优先适用中国法律,除非双方明确约定。同时认定商家未对税费承担作出明确约定,属条款缺失。判决商家承担税费并退还商品款项。
审理过程
法院依据《电子商务法》判定合同法律适用及条款完整性
判决结果
支持消费者诉求,判决商家承担税费及商品退款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69条
案件意义
确立跨境网购合同法律适用的优先原则及税费承担的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