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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平台强制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某进口精华液,订单金额1200元。张某在支付尾款时发现店铺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因本协议产生的争议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且仲裁结果为终局裁决’,且未通过显著方式提示消费者。商品到货后张某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色号偏差,多次与客服沟通无果,遂要求平台介入维权。商家以用户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为由拒绝平台处理,声称根据协议须通过仲裁解决纠纷。张某认为该条款属于排除消费者权利的格式条款,主张其无效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平台以自身无过错为由未予支持,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协议条款并获赔损失。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平台用户协议条款是否符合《电子商务法》第38条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认定强制仲裁条款未尽提示义务。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与平台共同承担退款责任,确认强制仲裁条款无效。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格式条款中强制仲裁条款的效力边界,强化平台责任。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