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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美妆定金不退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某美妆店铺购买价值580元的进口精华液。下单时发现店铺用户协议中声明"本店对商品有最终解释权,争议须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处理",且协议未以显著方式提示。张某收到商品后发现产品包装破损,联系商家要求退换遭拒,商家以用户协议条款为由拒绝协商。张某提起诉讼,主张用户协议中排除诉讼权利的条款无效。审理中商家提交协议截图,但未能证明已尽到提示义务。法院查明商家在页面底部用灰色字体标注协议条款,明显未履行显著提示义务,判令商家全额退款并承担维权成本。该案涉及《电子商务法》第38条关于格式条款效力的规定,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平台用户协议的显著性提示方式,发现其未达到法律规定的醒目程度

判决结果

支持全部诉讼请求,判令商家退还货款并赔偿维权费用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民法典》合同编第496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需以显著方式提示争议解决条款,否则该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