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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精华液逾期未发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张某在拼多多平台下单购买某美妆店铺预售的韩国某品牌精华液,价款899元,订单注明发货时间为5月15日。然而,至5月25日仍未收到商品,张某多次联系客服未果。此时该店铺已注销,平台显示已转为第三方商家。张某发现该商品在预售期间曾因库存不足延迟发货,但未明确告知消费者需承担违约责任。平台介入后,商家以‘不可抗力’为由拒绝退款,张某遂向当地市场监管局投诉。经调查,商家未在商品详情页明确预售期及违约处理规则,且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维权。案件涉及消费者与第三方商家的合同关系及平台责任认定。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未明确告知发货期限,且逾期未发货导致消费者损失,平台未能有效监管。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运费,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

案件意义

明确了电商平台对预售商品发货时间的监管义务及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标准。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