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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强制仲裁条款效力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张某在淘宝平台购买某品牌进口美白精华,订单金额680元。其在收货后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色号不符问题,遂向平台申请退款并投诉商家。平台依据《用户服务协议》第12条‘双方争议应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条款,拒绝张某通过法院起诉的诉求。张某认为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且未显著提示,主张其有权选择诉讼途径。平台则以该条款经第三方审核通过为由抗辩。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该条款未以合理方式向消费者明示,且仲裁条款的约定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认定该条款无效。案件涉及跨境商品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引发对电商平台格式条款合法性的广泛讨论。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平台用户协议,确认争议条款未显著提示且存在排除消费者诉讼权利的情形

判决结果

判决平台用户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无效,支持消费者通过诉讼维权的请求

涉及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电子商务法》第38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平台不得通过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法定诉讼权利,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