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手表预售违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3月,消费者张某在京东平台某第三方电器店铺下单购买某品牌智能手表,支付定金200元。商品页面标注预售期为30天,承诺2023年4月10日前发货。但张某在4月15日查看订单时发现商家仍未发货,且未提供任何延期说明。张某多次通过平台客服和私信联系商家,均未获得有效回复。5月初,张某发现该商品在其他平台已提前上市销售,遂申请退款并要求赔偿。商家以'预售商品受供应链影响无法按时发货'为由拒绝退款,平台介入后未能达成一致。案件涉及预售合同的履行期限认定及商家免责条款的有效性争议,张某主张商家违反《电子商务法》第38条关于发货时限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并追偿损失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订单详情及平台规则后,确认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发货且未及时沟通
判决结果
判令商家返还定金并赔偿100元违约金,平台需承担部分监管责任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
案件意义
明确预售商品违约认定标准,强化平台对商家履约监督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