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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自营智能电饭煲强制仲裁争议案

案件事实

2023年5月,消费者王先生在京东自营店购买某品牌智能电饭煲(单价399元),交易时需勾选《京东用户服务协议》。协议中约定‘争议应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并排除诉讼途径。商品使用半年后因电路故障无法正常使用,王先生申请退换货遭拒,商家称仅可通过仲裁解决。王先生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货,主张协议条款无效。审理中,商家提交协议截图但未提供有效通知证据,法院认为其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据《电子商务法》第38条认定强制仲裁条款不生效,判决支持消费者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协议条款是否符合《电子商务法》对消费者权益的特殊保护要求。

判决结果

判决解除合同,商家退还款项399元并承担赔偿责任。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第497条

案件意义

确立平台协议中强制仲裁条款需以显著方式提示,否则无效的裁判规则。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