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商品逾期付款违约案
案件事实
2023年8月,消费者王某在拼多多平台某店铺购买价值280元的电子书会员服务,下单后因系统故障未及时完成支付。商家于下单次日取消订单并要求王某支付50元违约金。王某主张系统延迟导致未能付款,商家则认为已发送确认信息即视为合同成立。案件涉及支付系统故障责任认定及虚拟商品合同成立时间争议。王某提供银行流水证明付款失败,商家提交订单系统日志显示支付超时。法院需结合《民法典》第490条关于电子合同成立时间的规定,以及《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关于支付安全的要求进行判断。
审理过程
法院认定商家在支付超时后未及时通知消费者,且系统日志未显示有效支付记录,判决商家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果
驳回商家违约赔偿请求,判决商家退还已支付款项并免除违约金
涉及法律
《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第577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
案件意义
界定电子合同成立时间与支付失败的举证责任,规范平台支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