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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售手机逾期未发货纠纷案

案件事实

2023年4月,消费者张某在京东平台自营店铺下单购买某品牌旗舰手机,订单金额2999元。商家在商品详情页明确标注‘预售期30天’‘4月25日前发货’,并承诺‘逾期未发货可无条件退款’。张某支付尾款后,因商家系统故障导致订单未及时处理,直至5月10日仍未发货。期间张某多次通过客服及投诉渠道要求解决,商家仅以‘疫情导致物流延迟’为由推诿。张某主张商家未按约定时间履约,构成根本违约,要求退还全款并赔偿交通延误损失。商家抗辩称预售制本身存在不确定性,且已尽到告知义务,认为不构成违约。案件涉及京东平台与商家之间的责任划分,以及预售商品交付时间的法律认定标准。

审理过程

法院审查商家预售承诺是否构成合同条款,结合《电子商务法》第38条关于履约期限的规定,认定商家逾期未发货违反约定。

判决结果

判决商家退还全款并赔偿张某因等待发货产生的合理交通损失500元,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电子商务法》第38条、《民法典》合同编第577条

案件意义

明确电商预售商品应以平台公示的交付时间为准,商家不得以预售为由规避履约义务,强化了消费者对预售商品的知情权与合同约束力。

分类:合同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