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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某科技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遭某科技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投资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被诈骗,公司否认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短信联系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对方冒充投资导师诱导其购买虚拟币。在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后,张某某分三次转账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异常且公司未提供任何投资回报,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通过虚构投资项目实施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损失;公司称系张某某自行操作导致资金损失,且未签订正式合同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供交易凭证及风控记录,但仅出示内部会议纪要。张某某提交了短信截图、转账记录及第三方平台异常提示,公司未能有效反驳。仲裁员依据证据链不完整性,判定需进一步调查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存在诈骗行为嫌疑,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证据规则的适用

【分析启示】警惕虚拟币投资陷阱,保留通讯记录和转账凭证。发现账户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避免单纯依赖民事途径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