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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用户遭荐股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网购用户遭荐股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电商平台求职时遭遇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招聘信息时,被自称某科技有限公司招聘人员的李某添加好友。李某以推荐股票获利为由,诱导张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作为'培训保证金',后以需垫付手续费等理由持续索要资金。张某某多次要求提供合同及返佣承诺,对方仅发送伪造的公司资质文件,最终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无法核实对方身份,且已通过平台信息核实过合作机构,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调取电商平台账号信息及支付宝转账明细,确认李某身份真实性。公司未能提供与李某的授权文件,但提交了平台公示的合作机构名单。张某某出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使用公司内部通讯账号,且提及内部项目名称,但缺乏书面合同等关键证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为公司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对李某的冒充行为存在管理责任,裁决退还张某某2.8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撤销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关于虚假宣传条款

【分析启示】企业应建立招聘人员实名认证机制,求职者需核实对方身份及资质。网络交易应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和转账凭证,对高回报投资需提高警惕。平台方应完善商家信息审核流程,防范冒充求职的诈骗行为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