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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冒充银行人员骗取3.5万元

【标题】大学生被冒充银行人员骗取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20岁)因网络购物接触某科技有限公司虚假投资平台,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网购平台购买电子产品时,被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通过QQ添加为好友。对方谎称能帮助其修复征信,诱导其下载虚假投资APP。在QQ群内,冒充银行客服的人员以'资金监管'为由,多次要求提供微信支付验证码。张某某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平台无法提现且对方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征信修复业务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民事合同纠纷,称张某某自愿操作且未核实平台资质,认为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QQ聊天记录、微信转账凭证及资金流向追踪报告,证明对方通过伪造银行工号和专业术语实施诈骗。公司仅提供虚假平台宣传截图,未能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委认定张某某证据链完整,公司存在虚构资质、冒充身份的违法事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张某某经济损失约3.5万元,并承担本案全部仲裁费用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70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1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账户、支付密码等

【分析启示】网络购物场景中需警惕'征信修复''资金监管'等话术陷阱,切勿向陌生人提供支付验证码。遭遇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时,应立即保存QQ、微信聊天记录及资金流向凭证,通过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步向金融监管部门举报,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