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虚拟币诈骗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为某教育培训平台用户,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拟币投资名义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宣传的教育培训项目,被诱导参与虚拟币投资。该公司员工冒充客服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张某某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后通过网贷平台提现3.5万元转账至公司指定账户。期间公司通过多级账户拆分资金,导致张某某无法追回损失。张某某发现异常后报警,警方初步认定存在虚构事实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虚拟币投资项目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投资风险应由本人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网贷提现记录。公司仅提供格式化合作协议,未能解释资金去向。仲裁员结合电子数据固定报告,确认公司存在诱导提供个人信息及虚构投资项目的违法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2.8万元,其余损失因证据不足未予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警惕高回报理财陷阱,遇到要求提供个人信息或资金拆分等情况需及时核查。建议留存完整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数据,发现异常立即报警并申请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