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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股平台诈骗用户3.5万元被判刑

【标题】荐股平台诈骗用户3.5万元被判刑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购物平台浏览财经信息时,加入由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创建的荐股群。李某以虚假身份声称掌握内幕消息,通过电话指导张某某进行股票交易,要求其下载指定APP并脱离平台直接转账。在签订格式合同后,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渠道分三次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因无法提现发现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等人以虚假荐股为名实施诈骗,要求追缴全部损失;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资金操作,且张某某未核实对方资质应自行担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审查了张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合同协议及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发现李某使用伪造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且交易全程脱离正规证券平台。公司虽提交员工考勤记录,但无法说明李某行为性质,亦未举证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员工违规操作存在监管失职,李某等人构成诈骗罪,责令公司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并赔偿张某某实际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刑事诉讼法》第248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规定。

【分析启示】网络荐股需通过正规证券平台,警惕脱离监管的所谓"内部操作";投资前应核实对方资质并保留完整证据链;第三方支付留痕可作为追责关键证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