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标题】老年人被冒充公检法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为诈骗纠纷,张某某因涉嫌贷款审批问题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团伙诱导投资理财,造成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的教育培训平台注册账号,后收到自称'公安民警'的微信好友添加请求。对方以张某某的贷款审批记录存在异常为由,伪造公检法网站截图要求其缴纳'保证金'。在持续3天的电话沟通中,诈骗分子宣称可协助通过贷款审批,诱导张某某在'高收益理财'项目中投入约3.5万元,要求通过虚拟币扫码支付。张某某因担心贷款问题,未核实对方身份即完成转账,后发现被骗遂向仲裁委申请维权。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公司未履行平台审核义务,导致其被冒充公检法人员的诈骗分子利用教育培训场景进行精准诈骗。公司辩称仅提供平台服务,未参与具体诈骗行为,且张某某明知对方身份虚假仍主动转账存在过错。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伪造网站截图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平台注册协议,否认诈骗关联性。仲裁委认定微信记录与网站截图形成初步证据链,但无法完全证明公司存在主观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在平台责任范围内赔偿张某某损失1.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案件涉及的虚拟币转账部分因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过错责任原则)及《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平台防范义务)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老年人需警惕'贷款问题'与'高收益理财'的关联骗局,建议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公检法人员身份。平台企业应完善实名认证机制,对异常转账行为及时预警。遭遇紧急止付请求时应优先报警而非直接付款,保留电子证据需注意完整性与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