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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虚拟币投资被骗3.5万元要求追回被支持

【标题】张某某虚拟币投资被骗3.5万元要求追回被支持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拟币投资纠纷,张某某主张其投资款被非法侵占,公司否认相关指控。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市通过线下接触获取某科技有限公司教育培训项目信息,被冒充财务人员的客服人员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投资虚拟币。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约3.5万元后,对方以'项目需立即缴费'为由要求扫码支付,后发现账户被注销且资金无法提现,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冒充客服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参与投资,且未签订任何协议,不构成诈骗。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冒充客服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资金被快速转移的银行流水。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流向合法性,仲裁委确认其员工存在冒充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存在冒充客服人员实施诈骗的行为,裁决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投资者需警惕'线下接触+扫码支付'的新型诈骗模式,建议保留完整聊天记录及转账凭证,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避免因轻信'快速到账'承诺造成损失。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