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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金融机构人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基本信息】劳动者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诈骗纠纷案,案由涉及虚拟币投资骗局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进行虚拟币投资。期间,自称公司财务人员的李某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通过电话要求其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并引导至非官方网站完成虚拟币转账操作。张某某按指示向指定账户转入约3.5万元后,发现该网站与公司官方平台无关,遂报警并保留通话记录、网站截图等电子证据。公司称李某为离职员工,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未参与诈骗。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辩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且已离职,要求通过屏幕共享核实转账过程真实性,但未提供有效反证。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通话录音、异常转账凭证及网站截图。公司虽质疑电子证据真实性,但未能出示相反证据。仲裁员依据《电子签名法》确认证据效力,并结合《刑法》第266条认定诈骗行为成立。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支付张某某损失金额的70%共计2.45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证据效力认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投资者需警惕'资金通道'骗局,应通过正规平台操作。企业需加强离职人员管理,对异常交易及时阻断。电子证据保存应注重完整性,建议使用区块链存证等新型技术固定证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