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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微信贷款诈骗3.5万元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公司微信贷款诈骗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被申请人某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性质为网络贷款诈骗纠纷,争议金额约3.5万元,案由涉及非法集资与合同欺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公司客服,被对方以'贷款审批通过'为由诱导下载虚假APP。期间对方冒充公检法人员要求提供验证码,谎称需支付保证金。张某某通过二维码转账3.5万元后,发现资金被快速转移,公司失联遂立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公检法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正常贷款流程,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界面截图,公司仅提供格式合同。质证阶段,公司无法解释资金流向,仲裁委依职权调取银行流水确认款项异常转出。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2.8万元本金,对剩余部分因举证不足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规定及《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条款,结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关于虚拟商品交易规范。

【分析启示】警惕'公检法'身份冒充骗局,核实机构资质时应通过官方渠道确认。遭遇二维码收款需确认收款账户真实性,发现异常应立即冻结资金并报警,避免单纯依赖合同约定维权。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