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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遭遇冒充政府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冒充政府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股票荐股诈骗与公司产生纠纷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在某电商平台浏览投资理财课程时,被自称'证监会工作人员'的财务人员添加微信。对方以'内部渠道'为名推荐某股票投资项目,承诺年收益达30%。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3.5万元至指定账户,后发现该账户已封停。期间对方要求通过某投资APP操作,但始终未提供真实交易凭证,且在发现异常后刻意引导其脱离平台交易,导致错过72小时紧急止付窗口。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财务人员冒充政府工作人员实施诈骗,要求全额退款;公司则称该交易属个人行为,且已配合封停账号,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操作截图;公司申请调取平台交易流水,但无法证明存在真实交易。仲裁委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要求平台补充数据,最终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退回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损失因申请人未及时报警视为自担风险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规定;《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15条平台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政府人员'荐股骗局,发现异常应立即通过官方渠道核实。建议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及时报警并申请平台冻结账户,避免错过止付时效。企业应加强员工合规培训,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