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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女子设局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标题】婚恋平台女子设局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虚拟币投资产生纠纷,张某某主张公司诈骗并要求追缴违法所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某银行客户经理的女子李某。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诱导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虚拟币投资账户,承诺首月返利10%。张某某按指示通过微信转账分三次支付约3.5万元投资款后,李某通过伪造银行流水制造资金安全假象,后以需支付'保证金''税费'等名义要求继续垫付。当张某某要求提现时,发现账户被冻结,资金已通过第三方平台被快速转移。张某某随即报警,但李某失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虚构投资项目构成诈骗;公司辩称系自愿投资合同纠纷,否认存在诈骗行为。双方对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据效力及资金流向真实性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解时,公司拒绝承认李某身份真实性。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婚恋平台注册信息作为证据,公司仅提供内部投资协议。仲裁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电子数据真实性进行鉴定,确认微信记录完整有效。通过调取银行流水及平台后台数据,发现资金实际流向境外虚拟币交易所

【仲裁结果】确认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构投资项目、伪造资金流水等行为,责令其限期退还非法所得,对张某某主张的3.5万元投资款中2.8万元予以支持,剩余部分因证据瑕疵未获全额确认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效力的条款,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电子证据认定标准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易成为诈骗分子实施'杀猪盘'的温床,投资者应警惕'先返利后垫付'等异常投资模式。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渠道进行投资,对涉及资金转移的电子证据及时进行公证保全,发现被骗后应同步向公安机关报案和向仲裁机构主张权利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