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冒充客服诱导理财诈骗案
【标题】微信冒充客服诱导理财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化名)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诈骗纠纷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服人员微信账号,对方以高额收益为诱饵推荐虚假理财项目。在缴纳约3.5万元投资款后,客服人员要求其通过网贷平台提现并转账至指定账户,期间多次要求提供手机验证码。张某某察觉异常后报警,发现该平台系伪造的虚假投资理财APP,公司实际未开展相关业务。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理财项目、冒充客服人员实施诈骗行为;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尽告知义务,不构成刑事犯罪。双方争议焦点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成立及责任认定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微信聊天记录、网贷提现凭证及平台信息,确认客服人员使用企业名义进行虚假宣传。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告知义务,张某某提供的通话记录显示对方明确要求验证码操作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利用虚假身份实施诈骗的行为,责令其返还投资款项并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民事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警惕高收益理财陷阱,核实平台资质及客服身份。遭遇要求验证码的转账操作应立即终止,及时通过公安机关冻结账户。企业应规范客服培训,避免被不法分子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