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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被冒充领导诈骗投资款追缴违法所得

【标题】学生被冒充领导诈骗投资款追缴违法所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高校学生,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同学介绍认识某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李某。李某谎称公司有高收益理财项目,以'熟人推荐'为由诱导张某某投资。张某某在未核实公司资质情况下,通过线下现金交付方式向李某账户转入3.5万元。后李某以'脱离平台交易更安全'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个人账户转账,最终资金被转入第三方账户,项目实际为虚假平台。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公司负责人王某声称系自愿投资且已提供平台信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公司领导实施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且已向张某某披露平台信息,否认存在欺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冒充身份实施诈骗及资金流向合法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转账凭证、李某冒充王某的通话记录及平台虚假信息截图;公司仅提供所谓平台宣传资料,无法说明资金实际用途。仲裁员核实发现李某账户与公司注册信息不符,且平台官网无法查询到对应项目。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冒充公司领导虚构理财项目,构成诈骗行为,裁决公司需返还全部投资款并承担维权费用。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分析启示】警惕'熟人推荐'型投资骗局,核实平台资质及资金流向。现金交易易被利用,应通过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发现被骗应及时报警并保留证据,避免陷入二次资金转移陷阱。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