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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标题】企业主冒充贷款专员骗取虚拟币投资款

【基本信息】本案为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某某遭遇的虚拟币投资诈骗纠纷。张某某系该公司业务员,2024年某月因工作需要接触金融业务,后被冒充贷款专员的诈骗分子诱导参与虚拟币投资。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贷款业务宣传,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与自称'金融部李经理'的对方联系。该人员以'贷款审批通过可获高额回报'为诱饵,要求下载虚假投资APP并转账3.5万元购买虚拟币。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从未开展相关业务,且对方实为身份冒充的诈骗分子,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企业主知情参与诈骗,要求追缴违法所得;企业主辩称该员工系自主投资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主张属于民事纠纷。双方对是否构成刑事诈骗及公司是否承担责任存在重大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李经理'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短信截图,企业主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庭审中,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交易明细与社交平台宣传内容的关联性,认定存在明显身份冒充和虚假宣传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企业主存在管理失职,未核实业务真实性,责令其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违法所得,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案导致部分资金无法追回。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效力认定,以及《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关于报案时效的相关规定。

【分析启示】企业应加强业务审核流程,员工需提高警惕核实对方身份,发现诈骗应第一时间保留证据并报案。本案警示:通过社交平台获取的贷款业务信息需谨慎对待,第三方支付留痕是维权关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