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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用户被虚假APP诱导转账3.5万元

【标题】婚恋平台用户被虚假APP诱导转账3.5万元

【基本信息】案件涉及婚恋平台用户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张某某因投资理财被骗导致经济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机构员工的李某,对方谎称能通过贷款审批获取高收益。李某诱导张某某下载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虚假APP,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投入约3.5万元,并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进行所谓资金监管。后李某以'公检法调查'为由要求张某某配合操作,最终失联导致资金损失。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但因错过紧急止付窗口,未能全额追回款项。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婚恋平台共同构成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平台辩称仅提供交友服务,未参与投资行为,且已尽审核义务。双方对诈骗行为的主体认定及赔偿责任分担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虚假APP界面截图等电子数据。平台对张某某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有效反驳。仲裁委结合证据认定李某冒充公检法人员实施诈骗,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过错,平台未履行身份核实义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婚恋平台因审核疏漏承担补充责任,张某某因未签订书面合同承担部分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4条(欺诈行为导致合同无效)、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及《电子签名法》第十六条(电子数据真实性认定)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机制,投资者需警惕高收益理财陷阱,遇冒充公检法诈骗要及时固定证据并报警。未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仍可通过电子数据主张部分权利,但需注意举证责任分配。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