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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遭虚假平台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财务岗位,因网络借贷纠纷遭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在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岗位并入职。期间,公司负责人以'投资理财项目'为由,要求其操作公司账户进行网络借贷。张某某在未核实平台真实性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宝向所谓'投资平台'转账约3.5万元。后公司以'资金冻结'为由要求其配合屏幕共享操作,谎称需冒充公检法人员协助退款,最终导致款项无法追回。涉案账号于2024年8月被平台封停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构投资平台事实、诱导其转账行为构成诈骗;公司则称相关操作系员工个人行为,且已履行合同义务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公司负责人的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封停通知。公司仅提供员工考勤记录,否认诈骗指控。仲裁委要求补充证据后,确认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存在异常资金操作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部分款项共计1.2万元,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劳动法》第3条关于劳动者权益保护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应警惕以投资理财为名的新型诈骗手段,签订合同前务必核实平台资质。遭遇要求屏幕共享、冒充公检法等异常指令时应立即终止操作并保留证据,发现涉案账号封停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