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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员工3.5万元案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诈骗员工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曾任职于某科技有限公司,案由涉及公司虚构投资平台骗取客户资金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理财顾问期间,被要求使用个人银行卡接收客户投资款。公司伪造投资平台数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发展客户。期间张某某多次通过电信电话与冒充金融机构人员的客户沟通,后发现公司未实际开展业务,资金被快速转入关联账户,遂要求终止合作并报案。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张某某自愿使用个人账户且未签合同,张某某则称公司存在虚构平台、伪造数据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双方对是否构成诈骗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与客户通话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异常数据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未能说明资金去向。仲裁员结合聊天记录中客户被诱导脱离平台交易的情节,认定存在重大欺诈嫌疑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代收款项,并赔偿因虚假宣传造成的客户损失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65条关于侵权责任的相关条款

【分析启示】员工应警惕公司要求使用个人账户接收资金的行为,发现异常应立即终止合作并保留证据。企业不得虚构金融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员工维权需注意证据链完整性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