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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投资导师骗取员工虚拟币投资款

【标题】冒充投资导师骗取员工虚拟币投资款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因涉嫌虚构投资项目被仲裁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招聘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经理岗位。入职后,公司部门负责人李某(后经核实系冒充投资导师的诈骗分子)以'内部理财渠道'为由,要求张某某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向所谓'安全账户'转账约3.5万元。期间李某通过企业微信频繁发送虚假投资收益截图,并伪造公司内部文件要求张某某不得向他人透露该投资计划。张某某按指示完成转账后,李某失联,公司亦拒绝承认相关行为。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该投资系员工个人行为,且未签订书面合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公司是否对李某的虚假身份及诈骗行为存在监管失职。

【仲裁过程】仲裁庭先后召开两次听证会,张某某提交了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凭证、加密聊天记录截屏及李某伪造的公司文件。公司仅提供入职登记表及考勤记录作为证据。仲裁员通过电子数据鉴定确认李某使用公司工作账号实施诈骗,且公司未对员工开展金融风险培训。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投资款2.8万元,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责任不足的后果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认定公司对员工损失存在管理过失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建立员工金融行为监管机制,员工应警惕'内部理财'等话术陷阱。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投资,保留完整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对冒充企业人员的诈骗行为,可依据《支付结算办法》第3条追究第三方支付平台连带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