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用户遭冒充机构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网购用户遭冒充机构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社交平台遭遇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某社交平台浏览理财信息时,被自称某银行员工的账号添加好友。对方以'高收益低风险'投资产品为诱饵,要求张某某通过'网络借贷场景'进行现金交付,并伪造转账凭证。在诱导张某某开启屏幕共享权限后,骗子通过'非法集资'手段快速转移资金,导致张某某损失约3.5万元。张某某发现被骗后立即向平台申请案件串并处理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存在冒充金融机构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追回损失;公司辩称已尽到平台监管义务,且无法证明资金转移与公司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转账记录、聊天截图及平台投诉记录。公司虽提供用户协议但未出示有效证据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员通过比对资金流向与平台监控数据,确认诈骗行为发生于公司管理范围内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张某某2.8万元并支付维权费用,剩余部分由张某某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对虚假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警惕社交平台金融诈骗陷阱,遇到'高收益低风险'话术应核实资质。建议保留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证据,发现异常及时报警并要求平台启动案件串并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