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公司担责
【标题】员工被冒充对象诈骗3.5万元公司担责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高收益理财诈骗被追究民事责任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结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李某以医疗养老项目为幌子,承诺年化收益率达30%的理财方案。在连续三个月通过信用卡支付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资金转入的账户实为公司财务人员王某控制的第三方账户。李某以'脱离平台交易更安全'为由,诱导张某某将款项转至非公司对公账户,后失联导致资金无法追回。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参与诈骗,要求全额赔偿损失;公司认为李某系个人行为,且张某某未核实资金流向,应自行承担风险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了平台聊天记录、信用卡交易流水及监控视频,确认王某曾多次在工作时间指导张某某操作转账流程。公司虽否认关联性,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资金流转与业务无关,亦未说明第三方账户性质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情认定损失金额为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法典》第1168条用人单位过错责任条款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企业需加强员工异常交易监控,投资者应警惕'高收益''脱离平台'等诈骗话术。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开展投资,发现资金异常立即留存证据并报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