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标题】张某某遭冒充贷款专员诈骗3.5万元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男,45岁)诉某科技有限公司诈骗案,案由为合同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养老机构活动结识自称某科技公司贷款专员的李某某。对方以'医疗项目融资'为由,承诺年化收益达24%。在取得张某某信任后,诱导其下载伪造的贷款审批APP,通过屏幕共享演示虚假的贷款流程。6月3日,张某某分三次向李某某支付宝账户转账约3.5万元用于'紧急项目投资',后发现对方身份造假遂报警,但已错过银行紧急止付时限。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冒充公司员工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提供账户信息,公司未参与具体交易。双方对是否存在身份冒充及资金流向产生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APP操作截图及转账凭证。某公司申请调取银行流水,但未能提供与张某某的业务往来记录。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及李某某身份真实性,确认其未取得公司授权即开展业务。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某冒用公司名义实施诈骗,但因张某某未签订正式合同,仅支持返还其实际损失的70%。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民事行为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规定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投资理财需核实资质,警惕高收益陷阱。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金融业务,发现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电子数据应妥善保存,及时申请司法鉴定确保证据效力。医疗养老领域诈骗多发,应加强身份验证环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