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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被高收益理财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求职者被高收益理财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女,28岁)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应聘理财顾问岗位期间,遭遇以高收益为诱饵的精准信息诈骗案,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4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应聘某科技有限公司理财顾问。面试时,公司负责人王某以'国家扶持项目'为由,承诺月收益达20%。为获取客户信任,王某伪造网站截图展示虚假数据,并要求张某某先充值5000元体验。张某某通过二维码向公司账户转账5000元后,王某以'公检法调查'为由要求其追加投资,称需缴纳保证金方可解除限制。张某某先后转账约3.5万元后,公司失联。2024年7月,张某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留存关键证据,追缴进展缓慢。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理财项目构成诈骗,要求追缴全部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张某某主动投资且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认为其行为属于民事纠纷。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存在诈骗行为、公司是否具有还款意愿及报案时效影响。

【仲裁过程】仲裁庭要求公司提交资金流向证明及项目资质文件,但仅提供模糊的银行流水。张某某提交了与王某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伪造网站截图的公证文件。公司承认二维码收款事实,但否认诈骗故意,称张某某存在投资风险认知不足。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虚构项目、伪造材料、冒充公检法人员等多重欺诈行为。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欺诈行为,但因张某某未及时报警导致部分证据灭失,裁决公司退还本金2.8万元,驳回利息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构成要件及《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结合《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25条对虚假投资宣传的规制条款

【分析启示】求职者需警惕招聘中涉及投资理财的异常要求,遇冒充公检法人员施压应立即报警。建议通过正规渠道核实公司资质,重要交易留存区块链存证,避免因拖延导致证据失效。对于已报案案件,应同步收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电子证据。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