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金融机构诱导转账被追缴
【标题】冒充金融机构诱导转账被追缴
【基本信息】张某某诉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理财诈骗案,案由涉及冒充金融机构人员实施的电信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短信收到某科技有限公司推送的'股票投资理财'广告,对方自称是某银行工作人员,以专业荐股为名要求其添加微信进行咨询。在三次视频通话中,诈骗分子通过屏幕共享演示虚假行情数据,诱导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投入约3.5万元。后张某某发现该公司并无金融资质,且无法联系上所谓'银行人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构成诈骗罪,要求追缴违法所得;公司辩称系正常商业合作,认为张某某未核实资质导致损失,双方对行为性质及赔偿责任存在根本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调取监控视频证据,确认诈骗分子通过伪造金融机构工作证实施冒充行为。张某某提交的微信转账记录与通话录音形成初步证据链,但未能提供资金流向的完整证据。公司虽提供客服话术模板,但无法说明与具体交易的关联性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公司存在重大过错,支持张某某追缴违法所得的请求,但因证据链存在瑕疵,未全额支持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证据规则,认定公司构成民事欺诈并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分析启示】投资者应核实机构资质与人员身份,警惕屏幕共享等新型诈骗手段,遭遇资金损失要及时固定证据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避免因证据不足导致维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