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某科技虚假平台骗3.5万元未追回
【标题】张某某被某科技虚假平台骗3.5万元未追回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68岁退休教师,被某科技有限公司以虚拟币投资为名实施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贷款专员的李某微信好友。对方以'教育专项理财'名义推荐其在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进行虚拟币投资,声称年化收益率达30%。张某某信以为真,分三次通过支付宝向平台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后发现该平台系伪造,且李某已失联,遂于2024年8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未及时保存交易凭证,关键证据难以固定。
【争议焦点】申请人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和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公司辩称系个人私下交易,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任何投资协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证据交换,申请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凭证及平台网页截屏。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员依据电子数据取证规则确认交易真实性,结合第三方支付平台流水明细判定资金流向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返还申请人投资款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法律后果,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老年人应警惕高收益理财产品,务必核实平台资质。发现资金异常需立即冻结账户并留存电子数据,第三方支付平台应配合司法机关提供交易记录。本案因申请人未及时保存完整证据,导致部分损失无法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