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荐股骗局致张某某损失3.5万元
【标题】股票荐股骗局致张某某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投资理财产生纠纷,该公司以股票荐股为名实施诈骗,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5月,张某某通过某社交平台添加某科技公司财务人员李某某为好友,对方以专业股票分析为诱饵推荐投资项目。在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李某某要求张某某通过银行卡转账3.5万元作为初始资金,并承诺每日返还小额利润。期间通过视频通话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展示虚假收益数据,后以'系统升级''账户冻结'等理由拖延返款,直至2024年8月突然失联。
【争议焦点】公司主张系正常投资合作,张某某认为存在诈骗行为。争议焦点在于双方是否存在真实投资合意、公司是否存在虚构收益骗取资金的故意以及张某某是否因未及时报案导致损失扩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124次通话记录截图及手机屏幕共享请求截图。公司仅提供内部会议纪要试图证明业务真实性。仲裁员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完整性,要求双方对关键证据进行技术鉴定,最终确认公司存在诱导性话术和虚假收益展示行为。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张某某投资本金3.5万元并支付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认定其构成刑事诈骗但民事赔偿诉求部分成立。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64条电子数据证据规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欺诈赔偿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资质,警惕'先返利''屏幕共享'等异常要求。建议投资者留存完整通讯记录,发现被骗应立即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避免因拖延导致维权困难。对于涉及多人的荐股骗局,应重点审查资金流向和话术真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