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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科技员工被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获赔

【标题】某科技员工被冒充老师诈骗3.5万元获赔

【基本信息】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案由为诈骗。该公司以投资理财为名开展非法集资活动,通过网络借贷场景实施诈骗,涉案APP已于2024年某月被封停。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招聘平台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入职后被要求冒充投资老师,使用公司提供的对公账户进行网络借贷操作。公司承诺先垫付资金后返佣,张某某在未签订正式合同情况下,通过屏幕共享功能协助处理约3.5万元转账业务。后因涉案APP被下架,张某某发现公司实际从事非法集资活动,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利用其身份实施诈骗,要求返还垫付款项;公司辩称员工系自主操作且未签订合同,认为其行为属个人风险。双方对转账行为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存在争议。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了转账凭证、工作群聊天记录及APP下架公告。公司仅提供员工入职登记表,未能说明资金用途。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诱导员工参与违法活动的过错。

【仲裁结果】裁决公司返还张某某垫付款项2.8万元,驳回其他诉求。认定员工对风险有一定认知义务但非主要过错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分析启示】警惕高危行业招聘陷阱,核实公司资质及业务真实性。员工应留存完整转账凭证及沟通记录,发现异常及时报警。网络平台需加强资质审核,避免沦为诈骗工具。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