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平台冒充对象诱导充值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对象诱导充值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产生虚假恋爱关系,后被诱导参与股票投资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李某某的用户,对方以投资理财为名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票交易APP。在取得信任后,李某某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缴纳入金保证金,约定线下现金交付完成开户。张某某按指示向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转账约3.5万元后,发现该账户并非李某某本人所有,且APP内无对应持仓记录。平台客服以需屏幕共享验证身份为由要求调取交易信息,张某某拒绝后被断开服务,遂申请仲裁要求退款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某通过婚恋平台伪装身份实施诈骗,要求全额返还投资款;某科技有限公司否认存在诈骗行为,称张某某系自愿投资且已提供平台服务协议,但未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证据交换时,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APP截图作为电子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对电子证据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未能提供平台账户实名认证信息。仲裁员实地走访婚恋平台核实用户信息,发现李某某账号存在异常登录记录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身份核实义务,且其账户与婚恋对象不符,存在诱导用户违规操作情形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用户应警惕以投资为名的诈骗套路,建议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涉及大额转账前需核对收款账户实名信息,避免现金交付。电子证据应同步保存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平台界面截图,必要时申请第三方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