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遭拒
【标题】张某某遭虚假平台诈骗3.5万元遭拒
【基本信息】张某某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投资理财诈骗产生纠纷,张某某为网购用户,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社交平台看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发布的高收益投资广告,通过线下街面场景接触后被诱导下载虚假投资平台。嫌疑人以公检法人员身份要求其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信息,并声称需将资金转入'安全账户'进行风险排查。张某某按指示通过支付宝转账3.5万元后,发现平台无法登录且对方失联,遂向仲裁委申请追偿。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冒充公检法人员诈骗行为,要求全额返还资金;公司辩称系个人行为且已注销账户,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社交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凭证及支付记录截图等证据。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仲裁委认定其涉嫌使用虚假身份实施精准信息诈骗,且平台运营与公司存在直接关联。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扣除平台运营方已实际使用部分资金,判决返还张某某2.8万元。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1条关于非法收集信息的法律责任。
【分析启示】本案警示公众需警惕社交平台虚假投资广告,发现'安全账户'要求应立即终止交易。建议保留支付记录等电子证据,并核实对方身份真实性。用人单位需加强合规审查,避免因合作方行为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