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遭遇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
【标题】张某某遭遇虚拟币诈骗损失3.5万元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某市个体经营者,因虚拟币投资纠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产生争议,涉案金额约3.5万元,案发时间为2024年某月。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结识自称投资顾问的李某。李某以高收益理财为诱饵,谎称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诱导张某某向其指定的虚拟币账户转账3.5万元。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未实际参与交易,且李某虚构公司资质及项目背景。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虚构合作事实,通过电信方式骗取资金;公司则称李某为个人行为,与企业无关,且未签订正式合同协议,否认存在诈骗行为。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与李某的聊天记录、虚拟币转账凭证及平台用户信息。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行为与企业无关,仲裁委认定存在脱离平台交易的违规操作,并调查核实了李某虚构公司资质的事实。
【仲裁结果】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退回张某某2.8万元,剩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民法典》第148条关于欺诈行为的损害赔偿规定;《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条对虚假投资宣传的规制。
【分析启示】警惕婚恋平台诱导投资骗局,核实对方资质及项目真实性。遭遇诈骗应立即报警并保留电子证据,主张权利时需证明存在虚构事实和脱离平台交易的直接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