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恋对象诱导虚拟币投资张某某追讨无果
【标题】婚恋对象诱导虚拟币投资张某某追讨无果
【基本信息】张某某为个体经营者,因网络借贷纠纷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争议,涉案金额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认识自称从事区块链行业的李某。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导张某某将3.5万元转入某科技有限公司对公账户进行虚拟币投资。期间要求张某某提供银行验证码并共享屏幕操作,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后报警,并向仲裁委申请退款理赔。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冒充婚恋对象实施诈骗,要求追回投资款;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系正常投资行为,否认存在诈骗意图,认为张某某未签订书面协议且未及时主张权利
【仲裁过程】仲裁过程中,张某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及聊天记录作为证据,某科技有限公司对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仲裁委调取了相关转账记录,确认资金流向,但认定张某某未能完整证明对方存在诈骗故意,且未及时采取紧急止付措施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存在虚构身份诱导投资行为,但因证据链不完整,仅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48条、第1165条关于民事欺诈及侵权责任的条款
【分析启示】网络投资需核实对方资质,警惕婚恋关系中的资金诱导;发现被骗应第一时间报警并申请紧急止付,保留完整证据链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