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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冒充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标题】婚恋平台冒充老师诱导转账诈骗案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平台注册会员,与某科技有限公司平台用户产生纠纷,案由为网络诈骗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在婚恋平台结识自称金融顾问的李某,对方以股票荐股为名诱导其下载某投资App。在社交平台视频通话中,李某要求开启屏幕共享功能,谎称能获取实时行情数据。张某某先后向李某转账约3.5万元用于投资,期间收到少量返利后,发现账户异常立即要求退款,却得知李某已注销账户并转移资金。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平台未尽审核义务需承担连带责任,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用户私下交易损失不应由公司承担

【仲裁过程】仲裁庭调取张某某银行流水确认转账记录,核实平台用户注册信息显示为虚假身份。李某通过社交平台发送的诱导性文案及屏幕共享操作记录被作为电子证据固定,公司未能提供有效反证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对用户身份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查,需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张某某因未及时终止交易承担次要责任

【法律依据】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第1173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分析启示】婚恋平台应建立用户身份核验机制,防范利用社交属性实施的金融诈骗。投资者需警惕所谓'老师'诱导操作,发现异常应立即中断交易并保留证据。电子数据固定是维权关键,建议通过公证等方式确保证据链完整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