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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平台虚拟币骗局受害者维权难

【标题】婚恋平台虚拟币骗局受害者维权难

【基本信息】张某某通过婚恋交友平台认识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双方以投资为名建立信任关系,后因诈骗损失约3.5万元

【事实背景】2024年3月,张某某在婚恋交友App上结识自称从事区块链行业的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李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引导张某某向其提供的所谓'安全账户'转账共计约3.5万元用于虚拟币投资。期间李某多次要求张某某通过微信进行屏幕共享操作,声称需实时监控投资动态。后李某失联,张某某发现被骗于4月15日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因转账记录分散且未及时固定电子证据,导致侦查受阻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李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公司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则辩称李某行为属个人诈骗,与公司无关。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代表公司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公司是否应当对员工个人行为负责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进行三次证据交换,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及部分转账凭证,公司提交李某离职证明及内部管理制度。仲裁员特别关注李某是否使用公司名义及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要求补充电子数据固定报告

【仲裁结果】仲裁委认定李某个人行为不构成职务行为,但其通过婚恋平台实施诈骗与公司管理漏洞存在关联,酌情支持张某某部分诉求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66条关于诈骗罪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举证责任分配原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诈骗案件的司法解释

【分析启示】婚恋交友场景中需警惕以投资为名的诈骗套路,建议及时固定微信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电子证据,发现异常应立即报警并保全相关数据。用人单位应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避免因管理疏漏承担连带责任

分类:投资理财年份:202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