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某被冒充银行诱导虚拟币转账遭骗
【标题】张某某被冒充银行诱导虚拟币转账遭骗
【基本信息】申请人张某某系某科技有限公司客户,因网络投资理财纠纷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损失
【事实背景】2024年某月,张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自称某银行理财经理的账号,对方以高收益理财为名推荐某科技有限公司虚拟币投资平台。张某某按指示下载APP并转账约3.5万元至所谓'安全账户',后发现无法提现且平台失联,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争议焦点】张某某主张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导致损失,公司则辩称其仅为技术提供方且已尽告知义务。双方对转账行为与诈骗结果的因果关系认定存在重大分歧
【仲裁过程】仲裁庭组织双方举证质证,张某某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及报案回执。公司仅提供APP开发协议,未能证明已履行风险提示义务。仲裁员结合证据认定公司存在管理漏洞
【仲裁结果】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70%责任,赔偿张某某约2.45万元损失,驳回其余诉求
【法律依据】依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规定及《民法典》第1165条侵权责任条款,结合《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分析启示】投资需警惕'高收益'陷阱,平台应强化用户身份核验义务。遭遇资金冻结应及时报警并固定电子证据,维权时注意区分平台责任与诈骗行为的界限